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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援創業稅收優惠

發佈時間:2023-03-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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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符合條件的科技孵化平臺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上文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資訊技術、鑒證諮詢服務。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由國務院和省級科技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和管理。

  3.在孵對像是指符合符合國務院科技部門以及省級科技部門發佈的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産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十八)符合條件的科技孵化平臺免征房産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免征房産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由國務院和省級科技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和管理。

  3.在孵對像是指符合符合國務院科技部門以及省級科技部門發佈的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産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十九)符合條件的科技孵化平臺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由國務院和省級科技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和管理。

  3.在孵對像是指符合符合國務院科技部門以及省級科技部門發佈的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産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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