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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稅收優惠

發佈時間:2023-03-2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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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本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上述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公告)

  4.《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延長《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財發〔2022〕3號)

  (十)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優惠政策享受主體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公告)

  4.《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延長《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財發〔20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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