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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殘疾人就業創業稅收優惠

發佈時間:2023-03-2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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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徵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餘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援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産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佔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四)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徵即退

  【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

  【優惠內容】

  1.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

  2.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3.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享受條件】

  1.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2.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3.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援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産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佔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三條

  2.《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五)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對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減徵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

  2.《關於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滬財發〔2020〕17號)

  (七)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八條

  (八)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優惠內容】

  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勞動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9600元為限額;不足9600元的,據實減徵。

  【享受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人。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復享受;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徵稅收優惠,兩類所得不重復享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2.《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發〔20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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