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財稅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本市財稅機關依法理財治稅,做到誠信行政、公正執法、廉潔自律,按照本市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市財稅系統(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推行行政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對社會作出如下公開承諾:
一、涉財、涉稅事項辦理程式
(一)事先告知準確
財稅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辦理涉財、涉稅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事先公開,並準確答覆申請人有關問題。
(二)即時受理申請
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財稅部門即時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按時辦理辦結
財稅部門依法審批,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理辦結。
二、涉財、涉稅事項內容
(一)財政管理
1.部門預算批復
自市人代會批准市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市級各部門預算。
2.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
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辦開業、變更、登出財政登記,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核頒發
對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證書的決定並告知不予頒發的理由。對准予頒發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證書。
4.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行政審批
對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的審批和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及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送交申請人,同時報財政部備案(財政部認為審批不當的,另行處理)。對不予批准的,自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一律説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稅收管理
1.稅務登記
對納稅人申辦開業、變更稅務登記,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對納稅人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一般自結清應納稅款及附加稅費、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後30日內辦結。
2.納稅申報
對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申報,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結。
3.發票管理(稅務行政許可項目)
對納稅人申辦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等發票管理項目,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減免稅管理
對納稅人申請屬報批類的減免稅,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按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基層稅務局(分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市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上報市稅務機關,市稅務機關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作出減免稅審批決定的稅務機關,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5.
出口退稅審核
對納稅人申辦出口退稅,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反饋給企業。
6.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對納稅人申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依照稅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原則上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稅款多退少補等手續。
7.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在檢查實施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並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檢查的時間、需準備的資料等,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2)檢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3)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且不得少於兩人,並有責任依法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三)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復議
1.財稅機關行政處罰聽證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財政機關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20日內(稅務機關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15日內)舉行聽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2.財稅機關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批准延長的,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三、政府資訊公開
認真貫徹《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將各單位、各部門産生的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和可以公開的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按規定程式及時予以公開,做到積極主動、注重時效、優質服務、公正辦理。
四、廉政建設
做到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嚴格落實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財稅人員廉潔自律規定》等各項廉潔自律規定,加強廉政建設,嚴禁以權謀私,在受理涉財、涉稅事項中,財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到以下“七不”:
1.
不亂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收費票據。
2.
不利用部門權力強行指定工程施工單位、強行指定購買某種商品和強行指定稅務、財務代理。
3.不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宴請、旅遊等活動;
4.不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等財物;
5.不利用職務便利向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借錢借物、無償佔用財物和賒欠貨款;
6.不到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和財稅機關支付的各種費用;
7.不經商辦企業、不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取酬,不為企業的融資作介紹、擔保。
五、監督部門聯繫方式
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地址:肇嘉浜路800號
郵遞區號:200030
監督電話:54679568轉51001(51002;51003;51004)
投訴舉報專線:12366
上海財稅網站:www.csj.sh.gov.cn
上述承諾內容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今後如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發生變化,將及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