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類別 |
工作項目 |
工 作 要 求 |
法 規 依 據 |
一、財政管理 | |||
(一)預算資金管理 | 1.預算批復 | 1. 部門預算批復。自市人代會批准市級財政收支預算之日起,在30日內批復各主管部門和市級預算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
2. 財政特定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批復。接到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申請後,按規定程式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批復至各主管部門。 | |||
(二)涉財文件會簽、批復和政策、管理制度制定 | 2.收費(基金)管理文件會簽、批復 | 1. 收費(基金)立項辦理。對市級主管部門收費(基金)立項申請,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不含送有關部門會簽時間)辦結。 |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
2. 收費標準調整會辦。自收到有關部門調整收費標準會簽文件之日起,按時限要求會簽,無明確時限要求的,會簽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 | |||
3.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行政審批 | 對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的審批和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及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送交申請人,同時報財政部備案(財政部認為審批不當的,另行處理)。對不予批准的,自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 |
4.工資總量調控方案的批復 | 對企業提出工資總量調控的申請,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一個月內下達審核意見。 | 《關於做好2004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6號) | |
(三)涉財事項審核、管理 | 5.銀行賬戶管理 | 對預算單位申請開立、變更、撤消銀行賬戶,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辦結並告知。 | 《上海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滬財庫〔2004〕10號) |
6.公車上牌額度控購管理 | 1.公車額度申請的審核。對提出申領控購指標的單位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告知申請單位。 |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要點》(財預字[1995]417號),《上海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滬控辦(1996)1號) | |
2. 公開辦事時間。每週二、四為業務接待日。 | |||
7.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 | 1.從世行、亞行貸款窗口管理角度,會同本市有關部門開發和上報備選項目,自收到上報項目材料之日起,在60日內上報。資料齊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法律文本的上報。資料齊備後90日內完成有關協議的簽訂。 |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際字[2000]1號),《財政部關於頒發〈財政部負責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提款報賬的規定〉的通知》(財世字[1996]12號) | |
2.收到項目單位完整的申請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支付或回補申請(提款報賬)。收到財政部付款通知書並復核無誤後,3個工作日內開具付款通知書給項目單位;收到項目付款後按財政部指定日期進行劃轉。項目單位的免稅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 |||
(三)涉財事項審核、管理 | 8.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 | 1.申請受理。自收到財政部資訊公告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發佈外國政府貸款資訊。項目單位報送貸款申請資料齊全、符合申報要求的,自受理貸款申請登記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財政部。其中: | 財政部《資訊公告》(按期發佈)、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申報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債字[1999]193號),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230號);財政部、外經貿部《關於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開展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採購業務的通知》(財金[2002]16號),財政部《關於參照〈丹麥對中國混合貸款採購規定和導則〉實施外國政府貸款採購的通知》(財金[2001]75號) |
一類項目:市財政局初審並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項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一類項目申請。上述條件具備後,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出貸款申請。 | |||
二類項目:市財政局初審或財政部(貸款國政府)有要求, 同時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項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二類項目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認可並由項目單位提供充分的有可信度的反擔保後可予辦理。上述條件具備後,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出貸款申請。 | |||
三類項目:對未被列入上述一、二類項目的貸款申請,全部列入三類項目。符合項目申報要求的,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財政部。 | |||
2.招標、採購。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單位採購代理評標情況和結果的審核,並上報財政部。市財政局對項目單位免稅申請及其所附文件進行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上報財政部。 | |||
9.非貿外匯審批、核銷 | 1.非貿外匯審批。對出國用匯單位提供資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專項用匯單位提供資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 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財外經[2002]31號) | |
2.非貿外匯核銷。對用匯單位提供資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 |||
二、稅務管理 | 10.減免稅審批 | 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市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局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 |
11.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 | 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市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局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 | |
12.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審批 | 每一納稅年度,對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時間受理,市局自收到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匯總上報材料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關於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4]11號) | |
二、稅務管理 | 13.外國企業合併申報企業所得稅審批 | 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受理分局初審後上報的合併申報企業所得稅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復審結束,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5)財稅外字第197號] |
14.對指定企業印製發票的審批 | 稅務機關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 |
15.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 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納稅人最高開票限額(千萬元、億元)的審批,並作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 | |
16.緩繳稅款審批 | 對基層分局上報的關於緩繳稅款的請示,按規定程式受理並審核,一般在30日內予以批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 |
二、稅務管理 | 17.新辦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審批 | 對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自市局受理分局初審後上報的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予以批復。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 |
三、聽證、復議 | 18.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 | 市財政局對公民作出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1000元以上(含本數)處罰,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3萬元以上(含本數)處罰的,當事人收到《財政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市財政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20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財政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結束後,市財政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對〈關於本市財政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較大數額罰款適用標準的請示〉的復函》(滬府法[2004]47號) |
19.財政行政復議 | 1.市財政局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 |
2.市財政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市財政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批准延長的,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 |||
20.稅務行政復議 | 1.市稅務局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 | |
2.市稅務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市稅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批准延長的,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 |||
四、政府資訊公開 | 21.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根據《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八、九條的規定。及時公開應主動公開的財稅資訊。 | 《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
22.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 | 根據《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三章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規定的受理、流轉和告知程式處理。 | 《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 |
五、廉政建設 | 23.遵章守紀,廉潔自律 | 遵守公務員有關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以下廉潔自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印發〈財稅人員廉潔自律規定〉的通知》(滬財稅監[2000]7號) |
1.不亂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收費票據。 | |||
2.不利用部門權力強行指定工程施工單位、強行指定購買某種商品和強行指定稅務、財務代理。 | |||
3.不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宴請、旅遊等活動; | |||
4.不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等財物; | |||
5.不利用職務便利向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借錢借物、無償佔用財物和賒欠貨款; | |||
6.不到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和財稅機關支付的各種費用; | |||
7.不經商辦企業、不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取酬,不為企業的融資作介紹、作擔保。 | |||
公務員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以上廉潔自律要求的,一經查實,依紀依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