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類別 |
工作項目 |
工作要求 |
法規依據 |
一、稅務登記 | 1.稅務登記 | 1.開業稅務登記。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報開業稅務登記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
2.變更稅務登記。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變更稅務登記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 |||
3.登出稅務登記。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並按期清稅清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一般在30日內辦結。 | |||
4.稅務登記換證、年檢。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換證範圍、原則、時間、方法,對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換證制度。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年檢時間、範圍、項目、程式和辦法,對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年檢制度。 | |||
二、納稅申報 | 2.納稅申報 | 對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申報,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當場受理、辦結納稅申報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
3.延期申報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具體規定受理、審核納稅人的申請,並按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 |
三、稅務行政許可 | 4.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已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及個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總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分支機構除外)。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
5.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拆本使用發票、批准攜帶、運輸空白髮票、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使用電腦開票 | 1.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到本市從事經營活動,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 |
2.凡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已領取稅務登記證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拆本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拆本使用的發票。 | |||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凡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已領取稅務登記證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戶可申請攜帶、運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攜帶、運輸的空白髮票。 | |||
4.有固定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或者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單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印製自行設計發票式樣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不可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或票種除外。 | |||
5.凡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具備相應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使用電腦開票。 | |||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
三、稅務行政許可 | 6.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規定的不同開票限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 |
7.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 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84號) | |
四、稅款徵收 | 8.稅款及時入庫 |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並按規定清繳欠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年度檢驗 | 在受理納稅人有關年檢資料後,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作出年檢合格或限期整改、停止抵扣進項稅額、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年檢結論。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國稅函[1998]156號)、《上海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年度檢驗辦法》(滬國稅流[2005]16號) | |
四、稅款徵收 | 10.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及年審 | 1.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如實填寫《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及認定所需資料,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之日起,在30日內審核完畢。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所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 |
2.貨運自開票納稅人按年審規定的時間,到主管稅務局領取《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填寫蓋章後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道路、水上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併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自接到自開票納稅人申報的資料之日起,在30日內作出年審結論。 | |||
11.減免稅管理 | 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基層稅務局(分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應當由市稅務機關審批的,由基層稅務局(分局)受理並上報市稅務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 |
1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 | 1.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基層稅務局(分局)負責審批的,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 |
2.對應當由市稅務機關審批的,基層稅務局(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稅務機關。 | |||
四、稅款徵收 | 1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對納稅人申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依照稅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原則上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稅款多退少補等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
14.延期繳納稅款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許可權、程式,納稅人有特殊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且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在20日內審核完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 |
15.對納稅人換開一聯式完稅憑證的審核與管理 | 凡在網上申報的納稅人需要正式完稅憑證的,可憑網上下載的稅款支付憑據及相關的證明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換開手續。稅務機關在審核無誤的情況下,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在正常情況下1個工作日內辦結。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子繳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 | |
16.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 1.對從事出口業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的,主管徵稅稅務機關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繫單》。對外貿易經營者憑《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繫單》,將填寫完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和申請認定需附送的資料向負責辦理退(免)稅認定的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市國稅局制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暫行管理辦法》(滬國稅進[2004]53號) | |
2.負責辦理退(免)稅認定的稅務機關受理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認定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認定手續。 | |||
四、稅款徵收 | 17.出口退稅單證辦理 | 1.進料加工稅務審核簽章。經批准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 《關於明確進料加工貿易稅務審核簽章操作辦法的通知》(滬國稅進[2004]25號) |
2.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正式申報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國稅發[2005]51號)、《關於推廣應用國家稅務總局“免抵退”稅管理軟體中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滬國稅進[2003]28號) | ||
3.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經批准開展來料加工業務的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 |||
4.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 |||
5.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 |||
6.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 |||
18.出口退稅審核 | 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退稅正式申報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反饋給企業。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國稅發[2005]51號) | |
五、稅務檢查 | 19.稅務檢查 | 1.稅務機關在檢查實施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並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檢查的時間、需準備的資料等,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2)檢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3)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檢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5]226號) |
2.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且不得少於兩人,並有責任依法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 |||
六、財政管理 | 20.財政登記 | 1.開業財政登記。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財政機關自受理企業申報開業財政登記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 《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管理辦法》(財工字[1996]126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企[2002]166號) |
2.變更財政登記。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財政機關自受理企業申報變更財政登記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 |||
3.登出財政登記。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財政機關自受理企業申報登出財政登記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 |||
4.財政登記遺失補證。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財政機關自受理企業申報遺失補證之日起,一般在30日內辦結。 | |||
5.財政登記換證。財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換證範圍、原則、時間、對外商投資企業持有的財政登記證實行定期換證制度。 | |||
2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核頒發 | 對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各財稅分局按規定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證書的決定並告知不予頒發的理由。對准予頒發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證書。 |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 | |
七、聽證、復議 | 22.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 | 財政部門對公民作出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1000元以上(含本數)處罰,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3萬元以上(含本數)處罰的,當事人收到《財政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20日內舉行聽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財政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結束後,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對〈關於本市財政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較大數額罰款適用標準的請示〉的復函》(滬府法[2001]47號) |
23.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15日內舉行聽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聽證結束後,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試行)》 | |
七、聽證、復議 | 24.稅務行政復議 | 1.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 |
2.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批准延長的,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 |||
八、政府資訊公開 | 25.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根據《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八、九條的規定。及時公開應主動公開的財稅資訊。 | 《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
26.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 | 根據《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三章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規定的受理、流轉和告知程式處理。 | 《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 |
九、廉政建設 | 27.遵章守紀、廉潔自律 | 遵守公務員有關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以下廉潔自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印發〈財稅人員廉潔自律規定〉的通知》(滬財稅監[2000]7號) |
1.不亂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收費票據。 | |||
2.不利用部門權力強行指定工程施工單位、強行指定購買某種商品和強行指定稅務、財務代理。 | |||
3.不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宴請、旅遊等活動; | |||
4.不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等財物; | |||
5.不利用職務便利向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個人借錢借物、無償佔用財物和賒欠貨款; | |||
6.不到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和財稅機關支付的各種費用; | |||
7.不經商辦企業、不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取酬,不為企業的融資作介紹、作擔保。 | |||
公務員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以上廉潔自律要求的,一經查實,依紀依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