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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編制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7]7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編制規程》的通知
國稅發[2007]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總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品質,規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編制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編制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稱國稅系統)預算管理,規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稅系統各級預算單位。
第三條 國稅系統預算單位按管理級次劃分為四級。一級預算單位為國家稅務總局;二級預算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稅務總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三級預算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所屬的市(地、州、盟、區)國家稅務局、省局機關;四級預算單位為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國家稅務局、市(地)級國稅局機關。
第四條 國稅局系統部門預算編制規程包括:部門預算編制時間、預算編制流程、預算編制內容、預算審核和報送。
第二章 部門預算編制時間
第五條 部門預算年度以西曆為準。
第六條 為保證部門預算編制工作按時上報,各預算單位按以下時間安排編報:
(一)預算年度上年5月底前,各預算單位對當年預算批復的項目進行清理,重新界定項目類別,確定延續至下年度的項目;對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做好預算編制的準備工作。
(二)預算年度上年6月底前,根據財政部的整體要求,各級預算單位逐級對預算編制工作進行佈置。
(三) 二級預算單位在一級預算單位預算編制工作佈置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基層預算單位逐級編報、匯總完成本部門“一上”預算。一級預算單位對二級預算單位上報的“一上”預算通過會審審核後,8月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國稅局系統預算建議數。
(四)預算年度上年11月5日前,一級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下達的控制數,測算下達二級預算單位預算控制數。
(五)二級預算單位根據上級下達控制數,12個工作日內,通過基層預算單位逐級編報、匯總完成本部門“二上”預算。一級預算單位對二級預算單位上報的“二上”預算通過會審審核後,11月3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國稅局系統年度預算。
(六)一級預算單位在接到財政部預算批復後,在15日內批復下一級單位預算,各預算單位收到上一級預算單位批復的部門預算15日內,批復所屬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
第三章 預算編制基本流程
第七條 國稅系統部門預算編制實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一上”,即部門預算建議數。各預算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合理預計收入及支出規模,以上年批復預算數按一定的增減幅度編制本單位項目支出預算建議數和相關基礎數據,層層審核匯總上報,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彙編成部門預算建議數,上報財政部。各預算單位申報的項目財政撥款預算額度嚴格控制在上年度財政撥款安排項目預算額度的120%以內。
(二)“一下”,即部門預算控制數下達。各預算單位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部門預算控制數,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經綜合平衡後,提出下達所屬各預算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一下”預算控制數方案,經本級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下達所屬預算單位“一下”預算控制數。
(三)“二上”,即部門預算草案。各預算單位按上一級預算單位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對“一上”預算按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進行調整,並逐級匯總報送,形成部門“二上”預算,報上一級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要在“二上”前完成所有預算調整工作。各預算單位上報的“二上”預算原則上即為各預算單位預算批複數。
(四)“二下”,即預算批復。各預算單位在接到上一級預算下達的預算批復後,應按照“二上”預算上報數,起草統一的部門預算批復文件和預算批復表格,經本級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將上一級預算批復的預算分解、下達各所屬預算單位,督促各所屬預算單位及時批復下屬單位預算,並將批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部門預算編制內容
第八條 各預算單位應按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預算報告。預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預算編制説明。主要説明單位基本情況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務,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和方法,預算收支的總體情況與各經費項目的具體測算編制説明,預算項目的預期目的、內容及詳細的預算方案,項目實施的措施與效果,以及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二)預算報表。
“一上”預算報表主要包括:單位人員情況基本數字表、項目支出預算表。
“二上”預算報表主要包括:收支預算總表、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基本支出人員經費預算表、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經費預算表、項目支出預算表、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預算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計劃、政府採購預算表、單位人員情況基本數字表、住房改革支出預算表等內容。
(三)申報項目的文本和按要求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收入預算的編制:
各預算單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增減變動因素基礎上,按照收入來源,依法、合理、完整、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預算收入,不得人為低估、隱瞞收入,未編入“二上”預算的上年結余和其他收入,不得在預算年度隨意使用;如確需使用的,要按程式申請追加預算。
(一)上年結余。按上報“二上”預算時實有結余數扣除預計收入支出數後編入當年預算。
(二)財政撥款收入。按上級預算單位財政撥款預算控制數編制財政撥款收入,各預算單位應嚴格按下達的內容和金額編入預算,未經允許不得改變。
(三) 其他收入。根據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當年來源情況以及上級預算單位下達的預算編制控制比例,逐項測算、編制。
第十條 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
(一)基本支出預算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
(二)基本支出預算要在上級預算單位下達的財政撥款控制數內,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編制。
(三)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及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按預算支出科目逐項測算、編列。有支出標準和範圍的,按支出標準和範圍計算編列,沒有支出標準和範圍的,參照上年預算和當年實際情況測算編列。
第十一條 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
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稅務辦案、稅務登記證及發票管理、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稅務宣傳、協稅護稅、資訊化建設等項目。
(一)各預算單位編制的項目支出預算要符合項目開支範圍和要求,項目經費來源要切實可靠,項目經費支出要體現專款專用原則。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中的基建項目要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式,經批准立項後進入項目庫。當年自籌基建可編制年度預算,必須為項目庫項目;中央財政撥款基建,按排列順序當年輪候到的項目可編制年度預算。
(三)項目預算支出,應按預算編報要求填報項目申報文本及相關申報材料,並採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下發的項目申報文本和項目支出預算相關報表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各預算單位應嚴格按照支出預算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對列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沒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當年不得實行採購。
第十三條 基礎資料編制。主要填列各預算單位人員基本情況:
(一)按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分別填列;
(二)編制人數按上級預算單位核定數填列,實有人數按預算年度上年底預計的實有人數填列;
(三)各項相關數字應與人事部門一致。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支出經費最低保障線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二級預算單位在編制上報“一上”預算時,要將最低經費保障線水準的縣(區)級預算數據,按規定的表式及內容審核後,上報總局審批核定。
“一上”和“二上”預算及基本支出經費最低保障水準要以局發文方式上報。上報軟碟需帶基層預算單位(縣區級)預算。
第五章 部門預算的審核與報送
第十五條 各預算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單位報送預算的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的格式、時間和方式報送,是否簽章齊全、規範行文;
(二)預算表格和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數字勾稽關係是否準確;
(三)基本支出經費和項目支出經費是否相互擠佔和混用,項目支出經費是否專款專用;
(四)各項收入來源所對應的科目代碼的合理性;預算額度與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的一致性;上年結余和其他收入與近幾年決算的銜接性;
(五)基本支出項目內容所對應的收入來源代碼和填列具體項目的合理性;
(六)項目支出中的中央財政撥款預算與分項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控制數的一致性;具體項目內容與所對應的收入來源代碼的合理性;基建項目名稱、基建項目排序是否符合基建項目庫規定;基建項目代碼是否符合上一級預算管理單位制定的項目編碼規則;中央財政撥款的分配是否符合基建項目預算分配額度的確定原則;
(七)政府採購預算具體項目所對應的收入來源代碼的合理性;
(八)各類人員對應的科目代碼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編制內人員主要以人事部門下達的各預算單位編制數的正式文件為依據;實有人員情況參照人事部門統發工資的人員數和單位上年度實有人員數;
(九)預算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項目是否合理,是否只填列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工本費,執收單位名稱和預算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第十六條 預算的報送
(一)各預算單位要按規定的格式、時間和方式等要求報送預算建議和預算草案報告。
(二)預算報告應由預算編制人、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正式行文報送。按規定必須報送電子文本等其他介質文件的,應同時報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