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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9-07-2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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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已結束 2019-8-15

  為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為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民主立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8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徵集資訊管理系統》或者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遞區號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郵遞區號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7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産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房地産,是指下列行為: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二)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移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移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法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移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非貨幣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移房地産有關的稅金;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本法規定的收入、扣除項目的具體範圍、具體標準由國務院確定。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價格、扣除金額:

  (一)隱瞞、虛報房地産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産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扣除項目金額無法確定的,可按照轉移房地産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具體徵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可減徵或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産,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徵或免征土地增值稅情形,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減徵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稅,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房地産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準較低地區的納稅人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的。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房地産轉移合同簽訂的當日。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五條 房地産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實行先預繳後清算的辦法。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達到以下房地産清算條件起9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繳稅款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産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産開發項目的;

  (四)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五)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六)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産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土地增值稅涉稅資訊共用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産權屬登記、轉移、規劃等資訊,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法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權屬登記。

  第十九條 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據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預徵清算等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具體辦法,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以及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方案有關內容,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條例》授權,財政部于1995年1月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施行20多年以來,稅制比較健全,運作平穩,上升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土地增值稅立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也是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完善土地增值稅制度,增強權威性和執法剛性,發揮土地增值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作用,有利於健全我國的房地産稅收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現行土地增值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徵管制度比較健全,宜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將《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個別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三、稅法主要內容

  (一)關於徵稅範圍。

  《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産)納入徵稅範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産徵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調整徵稅範圍的主要考慮是為了與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要求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下簡稱集建地)入市制度,並要求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2015年以來,全國33個試點地區開展了農村土地徵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項改革試點,允許集建地入市和轉讓,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目前,試點地區通過徵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過渡辦法,對土地增值收益進行調節。《土地管理法》修訂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使稅制與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徵求意見稿》將集體房地産納入了徵稅範圍,同時,擬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産負擔總體穩定。

  (二)關於稅率和計稅依據。

  《徵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規定,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三)關於扣除項目。

  《徵求意見稿》將《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授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調整為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需要説明的是,考慮到集體、國有房地産的成本構成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集建地入市方式、途徑、形態、用途等差異也很大,成本構成和級差收益千差萬別,再者集體房地産入市目前仍處於試點階段,相關管理制度還在探索和逐步健全過程中,相關扣除項目難以做出統一規定。

  (四)關於稅收優惠。

  《徵求意見稿》在延續《條例》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對個別政策做了適當調整。一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於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徵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主要考慮是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機決定一些階段性、過渡性優惠政策,如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房地産市場調控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等。三是將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徵或是免征,以體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導向,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産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準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産減徵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出讓集建地級差收益的地區差異巨大,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適當下放稅政管理許可權,有必要授權省級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體房地産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納稅期限。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明確為房地産轉移合同簽訂的當日。同時,為簡化繳稅程式、方便納稅人,《徵求意見稿》調整了申報繳稅期限。一是將《條例》中分開設置的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時間期限合併為申報繳納期限。二是將申報繳稅期限由《條例》規定的房地産轉移合同簽訂之日後7日內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期限內繳稅,調整為區分不同類型納稅人,規定不同的期限。對於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達到清算條件後90日內,申報清算土地增值稅。對於其他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六)關於徵收管理模式。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房地産開發項目實行先預繳後清算的制度,並將現行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清算審核的做法,調整為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繳稅款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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