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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發佈時間:2011-09-0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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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9月份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執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因此,納稅人9月份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新稅法計算應納稅額並代扣。扣繳義務人應于10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已代扣的稅款。由於10月份申報期正逢十一國慶放假期間,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10月份申報期可順延至10月24日。

 

  二、此次修改稅法後,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答: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準、生活水準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因此,此次修改《實施條例》時採取與2008年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月調整為13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准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

 

  三、除了調整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減除標準,還有哪些納稅人的費用減除標準需要同步調整?

  答: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減除標準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為公平稅負,還需要對兩類納稅人的必要減除費用進行相應調整:一是對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必要減除費用,已經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明確,將其必要減除費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調整到3500元;二是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的必要減除費用,通過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規範性文件,明確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調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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