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滬府發〔2011〕3號文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據滬府發〔2011〕3號文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