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參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進行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參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進行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