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通過新系統開具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新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2.企業收到沒有顯示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問》第二條:“由於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3.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未顯示簡稱,可以使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因此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會顯示簡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是否顯示簡稱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顯示簡稱,可以使用。
4.從事貨物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服務,本季度均未超過9萬元,能否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該政策2018年是否延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從事貨物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服務,本季度均未超過9萬元,能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該政策2018年延續適用。
5.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6.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簡易計稅是否只需備案一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
7.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 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8.哪些人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9.計算環境保護稅時,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規定:“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上海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按照《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17)8號)執行。
10.稅控普通發票票種確認申請資料有哪些?
新辦企業申請材料: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新辦企業涉稅事項當天辦結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國稅發〔2018〕1號)第三條規定:“新辦企業涉稅事項當天辦結包括發票票種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及以下增值稅專用發票)。
新辦企業通過線下渠道向稅務機關填報《新辦企業涉稅事項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1)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2)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經辦人非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原件),經辦人屬稅務代理人的,還需提交稅務代理合同(原件);(3)發票專用章;(4)銀行開戶許可證或賬戶、賬號開立證明(原件);(5)“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主)。”新辦企業通過線上渠道申請辦理涉稅事項時,線上填寫《新辦企業涉稅事項申請表》,上述材料在結果發放環節出示。
存量企業申請材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1.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12.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所發放的離職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