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丟失發票是否還需要登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一、丟失發票是否還需要登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