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66熱線接到小規模納稅人的來電諮詢,其中徵收率的相關問題居多。結合近期增值稅的最新政策,申稅小微整理了最新最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適用情形,清晰明瞭,簡單實用,一起來看看吧~
一、一般規定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2.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
項目: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 | |
政策規定 |
政策依據 |
1.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産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2點 |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二)項 |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項 |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7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8欄。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五條 |
5.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 |
三、按照5%徵收率的項目
項目 |
政策規定 |
政策依據 |
銷售不動産 |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5點 |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6點 | |
出租不動産 |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第4點 |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
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8點 |
勞務派遣服務及安全保護服務 |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第二款 |
2.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産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四條 |
四、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項目: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 | |
政策規定 |
政策依據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政策要點 |
1 |
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援復工複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
2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
3 |
除湖北省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援復工複業政策,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優惠,並按1%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 |
4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産和出租不動産適用5%的徵收率,不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 |
5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