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家居民企業,轉讓一項專利技術,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一條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我公司轉讓一項符合條件的電腦軟體著作權,如何計算轉讓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産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産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産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餘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3.我公司轉讓專利技術,未單獨核算技術轉讓所得,還能否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優惠?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4.我公司轉讓專利技術,同時提供相應的技術培訓,技術培訓收入是否可以併入技術轉讓收入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産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産生的收入,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併收取價款。
因此,如果企業的技術培訓收入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5.我公司轉讓技術,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其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