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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發票的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4-12-1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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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面基本內容包括哪些資訊?

  答:電子行程單屬於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狀態、國內國際標識、旅客身份證件資訊、行程資訊、填開日期、填開單位、購買方資訊、票價、燃油附加費、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率、民航發展基金、二維碼等。

  2.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如何開具並向旅客交付電子行程單?

  答:旅客在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後180天內,可通過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的官網、移動客戶端、服務電話等渠道申請開具電子行程單,不含退票、選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務;超過180天的,按照旅客與航空運輸企業的約定執行。旅客購買國際及港澳臺地區航空旅客運輸服務暫不支援開具電子行程單。

  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資訊等如實開具電子行程單,並通過官網、移動客戶端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電子行程單交付給旅客。

  3.電子行程單上列示的“保險費”是什麼?

  答:保險費是指旅客在購買境內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時,購買電子化航空旅客綜合保險支付給保險機構的費用。電子行程單合計欄為不含保險費的電子行程單總價。

  4.旅客取得電子行程單後,因購買方資訊填寫有誤等原因需要換開電子行程單的該如何處理?

  答:(一)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填開《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

  (二)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後,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購買方已將電子行程單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後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行程單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原始憑證。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或取得電子行程單後,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一般納稅人開具的電子行程單的金額及稅額應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3至4列“開具其他發票”欄次中。

  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行程單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一般納稅人已將電子行程單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後,對應的《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資訊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6.推廣使用電子行程單後,紙質行程單是否仍可用於報銷入賬、抵扣稅款?

  答: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按規定取得電子行程單或其他發票;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按照電子行程單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確定進項稅額。

  為保持平穩過渡,對於乘機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紙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紙質行程單),旅客仍可使用該紙質行程單報銷入賬,購買方仍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2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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