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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5-04-1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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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能否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納稅人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發票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6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開具紙質發票後,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廢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並註明“作廢”字樣後作廢發票。

  開具紙質發票後,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並註明“紅衝”字樣後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電子發票後,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3.變更、登出稅務登記時是否應辦理髮票繳銷手續?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的變更、繳銷手續。”

  4.稅務機關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開普通發票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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