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答:根據《公告》規定,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適用徵稅政策的具體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規定執行。
2.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應于何時向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宜?
答:根據《公告》規定,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資訊確認等涉稅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開具委託出口證明和代理出口證明的具體要求以及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答:根據《公告》規定,納稅人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的,委託方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並將其轉交給受託方,受託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4.納稅人在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徵稅貨物之前,是否需要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
答:根據《公告》規定,納稅人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徵稅貨物前,應當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或者屬於登出、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需完成相關涉稅事宜處理後,再行辦理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