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有哪些?
答: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産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産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從什麼時候開始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答: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3.政府給高新技術企業的專項財政撥款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政府給高新技術企業的專項財政撥款收入,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