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稅商店在向境外旅客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後,如發生境外旅客退貨等需作廢銷售發票或紅字沖銷等情形的,應如何處理?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第十一條 退稅商店在向境外旅客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後,如發生境外旅客退貨等需作廢銷售發票或紅字沖銷等情形的,在作廢銷售發票的同時,需將作廢或沖銷發票對應的《離境退稅申請單》同時作廢。
第十二條 已辦理離境退稅的銷售發票,退稅商店不得作廢或對該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沖銷。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2.哪些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一)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作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訊;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四)願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第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由省稅務局會同財政、海關等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擇,並由省稅務局公告。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