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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5-08-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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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是否應當獨立計算申報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因此,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不影響所得稅匯總繳納。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産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分支機構是否可以獨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當先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3.總公司設立在上海,分支機構設立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分支機構是否能夠單獨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六條規定,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佔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4.所有的二級分支機構都需要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産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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