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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6-04-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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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跨年度支出申報時,暫未取得有效憑證怎麼辦?

  答: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2.如果過了匯算清繳期,發現存在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還能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3.當年計提的工資于次年發放,匯算清繳能扣除嗎?

  答: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4.企業所得稅很多優惠政策不再備案,那我企業是否不再需要留存相關資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比如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有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等。

  5.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上海市,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總分機構均在本市的,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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