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什麼時候應該申報繳納印花稅呢?
答:本市印花稅納稅期限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産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産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2.我們公司最近有兩筆業務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但是有訂單、要貨單等單據,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需要。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係、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3.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不是的,這是一個常見誤區。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帶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裏明確列明的合同,才為印花稅的應稅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列舉的應稅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産保險合同。
4.我公司有部分長期客戶距離比較遠,日常簽訂的是電子合同,沒有簽紙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5.我們簽訂的合同有的沒有列明合同金額,這種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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