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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增值稅的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6-08-0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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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應納入當期銷售額一併判斷是否達到起徵點標準。

  2. 如果將購入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規定: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産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不動産或者金融商品。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將購入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屬於第二種情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3. 一家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其業務模式主要是清包工,能不能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文件規定: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因此,可以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

  4. 建築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的月銷售額都沒超過10萬元,但是這幾個項目合計銷售額超過了10萬元,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因此,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築企業,應該把所有項目當月的合計銷售額加起來判斷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比如,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現在有兩個項目,每個項目的月銷售額都是8萬元,加起來就是16萬元,超過了10萬元的標準,那就需要預繳增值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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