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有何稅收優惠,需要留存什麼資料?
答: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稅費扣減標準的公告》(滬財發〔2023〕9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註明其退役軍人身份,並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2.上海市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有何稅收優惠?
答: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3.軍隊轉業幹部有沒有稅收優惠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文件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4.隨軍家屬有沒有稅收優惠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文件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
1.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5.企業符合招用退役士兵稅收優惠,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1.企業應當以本年度招用退役士兵申報時已實際工作月數換算扣減限額。實際工作月數按照納稅人本年度已為退役士兵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計算。計算公式為:
扣減限額=∑每名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已實際工作月數÷12×年度定額標準
2.企業在扣減限額內每月(季)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本年內累計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應繳納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減限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6.企業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符合招用退役士兵稅收優惠但未享受,能否追溯享受並退稅?
答:對於企業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符合政策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的,可依法申請退稅;如申請時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已從企業離職,不再追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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