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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車船稅徵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11-0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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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8〕4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8-05-08
廢止日期:2013-09-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方便車船稅徵繳,進一步提高徵管品質和效率,切實做好車船稅的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車船稅徵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不在車輛登記地購買保險代收代繳車船稅問題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二、關於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的車船徵收車船稅問題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徵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三、關於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問題
  為優化辦稅程式,做好納稅服務,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於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並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後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
  四、關於微型客車的標準問題
  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者等於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徵收車船稅。發動機排氣量以如下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一)車輛登記證書;
  (二)車輛行駛證書;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車輛進口憑證。
  五、關於部分車輛計稅依據的核定問題
  對於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無法準確獲得自重數值或自重數值明顯不合理的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自身狀況並參照同類車輛核定計稅依據。對能夠獲得總品質和核定載品質的,可按照車輛的總品質和核定載品質的差額作為車輛的自重;無法獲得核定載品質的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可按照車輛的總品質確定自重。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各地地方稅務機關應結合實際情況,充實、完善各項具體徵管制度和辦法。對於徵管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要積極研究解決,確保車船稅徵管工作順利運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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