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用地的特點,現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的煤炭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 (煤炭企業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廢止)
三,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佔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此部分廢止).但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産經營或用於居住的佔地,仍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四,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徵範圍內的煤炭生産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對於直接用於煤炭生産的佔地,在1990年底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徵收土地使用稅.對煤炭企業的其他佔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土地使用稅.
六,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此條廢止)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徵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