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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安徽省若干房産稅業務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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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3〕36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3-11-0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條款失效,第二款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安徽省稅務局:
    你局稅地字〔1993〕第434號<關於對投資聯營的房産徵收房産稅問題的請示>和稅地字〔1993〕第461號<關於對融資租賃房屋徵收房産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即:
    一、對於投資聯營的房産,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徵房産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於以房産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産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産稅;對於以房産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産的租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産稅.
    二、對於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於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後,當承擔方償還最後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産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産的形式,所以在計徵房産稅時應以房産余值計算徵收.至於租賃期內房産稅的納稅人,可由你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房産稅1999年12月修訂版 (此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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