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産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關於自用地下建築房産余值的計算
根據《上海市房産稅實施細則》規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築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20%的余值計算繳納。
二、關於本市自用地下建築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産原值的具體比例
1.工業用途的地下建築,以房屋原價的50%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地下建築應稅房産原值×(1-2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築,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地下建築應稅房産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