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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産稅的通知》及本市補充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5-2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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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地〔2006〕1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03-10
索引號:AE9101130-2006-00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産稅的通知》及本市補充意見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産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關於自用地下建築房産余值的計算
  根據《上海市房産稅實施細則》規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築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20%的余值計算繳納。
  二、關於本市自用地下建築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産原值的具體比例
  1.工業用途的地下建築,以房屋原價的50%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地下建築應稅房産原值×(1-2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築,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地下建築應稅房産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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