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近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內稱:“對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繳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産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産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徵,沒有房産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産與其他房産的原值準確劃分的,由房産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産核定房産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徵。”上述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市房産原值的減除幅度,仍依從《上海市房産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0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