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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繳納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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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地〔2007〕1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7-04-28
廢止日期:2025-01-01
索引號:AE9101130-2007-00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繳納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近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內稱:“對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繳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産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産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徵,沒有房産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産與其他房産的原值準確劃分的,由房産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産核定房産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徵。”上述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市房産原值的減除幅度,仍依從《上海市房産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0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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