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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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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80〕18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80-11-24

狀態:全文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佈施行之後,有關單位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反映一些問題,經研究暫作如下規定:
    (一)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三)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項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徵稅.
    (四)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徵個人所得稅.
    (五)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乾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通知,希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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