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7-07 10:59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2006〕52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6-05

狀態:全文有效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學校外聘教師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係;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陞、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