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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關於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管理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7-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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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公告2013年第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發文日期:2013-07-05
索引號:AE9300000-2013-06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管理事項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關村 東湖 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5號)的規定,現將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財稅〔2013〕15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具體名單由張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提供),應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納稅的備案手續: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二)《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稅款分期繳納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三)《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稅款分期繳納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分期納稅的期限,以辦理個人股權登記日期的次月為起始月份,以每個西曆年度為一期,在5年內分期納稅,最遲納稅期不超過第60個月。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企業報送的備案資料,在30日內將結果告知企業。

  四、企業應按照備案的計劃及時辦理稅款繳庫手續,並同時填報《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稅款分期繳納申報清單》。具體繳稅日期與企業日常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日期相同。

  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分期繳納稅款計劃的,企業應在計劃納稅月份申報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提出書面申請,並重新填報《計劃表》。經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備案後,企業可按新的計劃分期繳納稅款。

  五、獲得獎勵股權的納稅人需要轉讓所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下同)的,應在股權轉讓後的30日內一次繳清尚未繳納的稅款。對納稅人未轉讓全部股權且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不足以繳清稅款的,餘額部分可對原計劃進行相應調整後繼續執行分期納稅。

  六、企業應對分期納稅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預警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繳納。對逾期繳納稅款或擅自變更納稅計劃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1.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稅款分期繳納備案表

  2.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稅款分期繳納計劃表

  3.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稅款分期繳納申報清單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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