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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1-2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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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4-01-17
廢止日期:2025-01-01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40001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
第三、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2021年度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14〕7號),現就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有關稅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自行或委託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審批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申請表(扣繳義務人專用)》(附件1)或《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申請表(自行申報納稅人專用)》(附件2);

  (二)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部門認定出具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對經批准減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如申報資訊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按本公告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文書。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75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可按不同的納稅期限確定當期減徵定額。

  對按月申報納稅的,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75元。

  對按季申報納稅的,其當季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12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1125元以上的,定額減徵1125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75元。

  (四)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一)至(三)項所得,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4500元。

  (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的減徵限額和期限,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四、對有下列情形的納稅人,可在繳清年度應納稅款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退還多繳稅款:

  (一)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超過4500元,但實際減徵稅款不足4500元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額減徵稅款部分予以退還;

  (二)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不足4500元,其實際已繳的稅款予以退還。

  五、自行申報的納稅人辦理退稅申請的,應提供《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和《稅收完稅證明》。

  實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辦法的納稅人,由扣繳義務人統一辦理退稅申請手續,扣繳義務人應提供《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附表和《稅收完稅證明》。

  六、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日常徵收管理,要定期將納稅人申報資訊與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比對,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公告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申請表(扣繳義務人專用)

  2.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申請表(自行申報納稅人專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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