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勞動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7320元為限額,不足7320元的,據實減徵。
二、本通知所稱的勞動所得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復享受;上述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復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