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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捲煙稅收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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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8〕1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8-31
廢止失效日期:2020-04-15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一批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了保障出口捲煙貿易的健康發展,防止騙取免稅行為的發生,經商海關總署,現就進一步加強出口捲煙的稅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出口捲煙是我國擴大出口創匯的重要途徑之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本著既鼓勵捲煙真正出口,又防止騙稅行為發生的原則,加強出口捲煙的稅收管理.

  二,嚴格免稅出口捲煙計劃管理.免稅出口捲煙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下達,其內容包括捲煙的出口合同號碼,出口數量,生産企業,品牌,運抵國(地區)等.主管捲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捲煙計劃核簽<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以下簡稱<準免證>),不得超計劃核簽<準免證>;主管捲煙生産企業徵稅的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準免證>所列品種,規格,數量辦理免稅,填寫<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並寄送主管捲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

  三,實行指定海關報關出口的監管辦法.免稅出口捲煙須從黃埔,上海,大連,天津,寧波,滿洲裏,霍爾果斯,阿拉山口,瑞麗,打洛,暉春,丹東海關(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屬海關)直接報關出口,不得轉關出口.對從上述海關以外的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捲煙,主管捲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核簽<準免證>,並通知主管捲煙生産企業徵稅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補稅.

  四,嚴格免稅出口捲煙核銷管理.免稅出口捲煙出口後,捲煙出口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合同,出口發票等單證按月向主管捲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出口捲煙核銷手續,主管捲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單證審核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電子資訊對審)無誤,准予辦理免稅核銷手續.對不能按期核銷以及出口合同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不一致的免稅出口捲煙,主管捲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責成捲煙出口企業依法予以補稅. (此條廢止)

  五,免稅出口捲煙如果發生內銷或出口後又退關的,捲煙出口企業應立即補繳該批捲煙的已免稅款;對採取非法手段騙取免稅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罰;對騙稅情節嚴重的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稅出口捲煙的經營權,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9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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