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簡化手續,加快退稅進度,進一步支援我國外貿出口,在目前金稅工程日趨完善和增值稅管理不斷加強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以下簡稱增值稅專用稅票)管理的規定。具體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以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的貨物,凡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後開具的,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除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
二、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産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採購的國産設備,凡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後開具的,中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退稅時,除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
三、外貿企業2004年6月1日以後出口的貨物、中標企業(不包括生産企業)銷售的中標機電産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採購的國産設備,從2004年6月1日起(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凡屬於從非生産企業購進的,若退稅單證齊全,可按規定申請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批准退稅。生産企業出口非自産貨物的退稅範圍,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産品視同自産産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執行。
四、生産企業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而多繳的稅款,可抵減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款,未抵減完的,由徵稅機關經稽核比對,在核實清楚進項發票沒有問題,排除企業有偷稅行為後,從原入庫的金庫中辦理退庫。
五、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出口退稅仍實行增值稅專用稅票管理。出口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納稅貨物,其消費稅專用稅票管理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0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出口企業2004年5月31日以前出口貨物,凡規定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的,各級國稅機關應按規定及時給予開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的要求。
七、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增值稅的徵收管理,要加強對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稽核系統監控範圍的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管理。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採取有效的措施,做到應收盡收,防止欠稅;同時,要密切監控農産品收購、加工企業,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以及利用廢舊物資普通發票、海關稅票和運輸發票作為增值稅主要抵扣憑證的企業的銷售情況。對銷售異常增長的貨物,以及新辦的上述三類企業銷售的貨物,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大檢查力度,嚴防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憑證虛開發票,通過流通企業倒入外貿企業等手段,進行騙稅活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