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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恢復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1-1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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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7〕16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10-23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支援我國造紙行業的發展,考慮到國內新聞紙的供求狀況,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我局決定對1997年10月1日以後報關離境出口的新聞紙恢復辦理出口退稅,退稅率為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5〕177號)相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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