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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稅收規定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11-0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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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0-11-02
廢止失效日期:2024-01-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經國務院批准,關於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的相關稅收規定,公告如下:

  一、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貨物,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三、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申報進口時,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不徵稅手續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佈之日,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已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企業申請予以退還。其中,未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徵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五、符合第一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貨物,進口收貨人應提交退運原因書面説明,證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運,海關憑其説明按退運貨物辦理上述手續。

  六、本公告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徵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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