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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關於准予設立湖州德清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發佈時間:2021-01-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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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署貿函〔2020〕280號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發文日期:2020-10-16

狀態:全文有效

浙江德清通航機場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收悉。根據保稅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設立湖州德清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德清保稅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

  德清保稅物流中心規劃面積79792.32平方米,四至範圍為:東至西大港,南至次幹路九,西至標準機庫,北至機場圍界。你公司要嚴格按照《保稅物流中心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有關要求進行建設,依法辦妥土地和建設規劃等相關手續,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設並申請驗收。建設完畢後,由杭州海關會同財政部浙江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對保稅物流中心進行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外匯局審核,驗收結果審核通過後,保稅物流中心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德清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外匯政策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你公司和德清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監管等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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