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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6-1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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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5-12

狀態:全文有效

  為維護公平稅收秩序,根據國內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相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歸入稅則號列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于95%的進口産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二、對歸入稅則號列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産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三、對歸入稅則號列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於5%的進口産品,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四、本公告所稱視同僅涉及消費稅的徵、退(免)稅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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