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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5-04-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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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04-04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水準,優化境外旅客消費體驗,結合前期試點情況,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以下稱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即買即退”主要內容

  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是指在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境外旅客在“即買即退”商店購買退稅物品時,簽訂協議書並辦理信用卡預授權後,即可在該商店現場申領與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款項(以下稱預付金)。該境外旅客在離境時經海關驗核通過、按照協議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辦結離境退稅業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向該境外旅客追回預付金,並按規定辦結離境退稅業務。

  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具有推行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意向且同時具備實施條件的,由省級稅務局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並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離境退稅管理資訊系統“即買即退”功能後即可實施。

  實施離境退稅“即買即退”地區的退稅商店,有意願提供“即買即退”服務的,在與本地退稅代理機構就預付金等事項達成一致後,即可成為“即買即退”商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當會同同級文旅、商務、財政、海關等部門,積極為本地推行離境退稅“即買即退”創造有利條件,鼓勵引導本地商店及退稅代理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二、離境退稅“即買即退”辦理流程

  境外旅客購物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應當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並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商店開單預付。對在“即買即退”商店購買退稅物品並選擇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即買即退”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出示協議書,待境外旅客簽字確認後,為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手續,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並現場支付預付金。

  (二)海關進行驗核。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在離境時應當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驗核。

  (三)退稅代理機構審核。境外旅客應將本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提交給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材料資訊進行審核,並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對旅客按照協議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辦結退稅事項,預付金視為已退稅款;不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不再就該筆業務辦理退稅。

  2.對旅客未履行協議書約定,超過承諾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離境的,退稅代理機構自旅客承諾離境期限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待旅客實際離境時,再由離境地退稅代理機構按照離境退稅政策規定審核辦理退稅。

  (四)稅務部門結算。退稅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離境退稅政策規定,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款結算。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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