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財務行為,以適應城市信用合作事業發展和加強財務管理的需要,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用社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用社是經依法登記註冊,持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企業.其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財務管理主管部門是各級國家稅務機關.經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機關授權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可代理行使授權範圍內的業務和財務管理職能.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應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擠佔,挪用和平調信用社的財産和資金.
第四條 信用社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信用社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複製件,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 信用社發生遷移,合併,設立營業網點以及其他變更等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複製件,以利於稅務機關適時調整和變更稅務登記的有關內容.
第六條 信用社財務收支要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
第七條 信用社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做到原始記錄準確,完整;要重視財務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調配,選擇合格的人才上崗;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各單位的經濟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産清查.
第八條 信用社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要嚴格進行財務管理,確保稅基不受侵蝕.要在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效益並依法繳納國家稅收,自覺地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資本金和負債
第九條 信用社應當按規定籌集資本金,實行規範化管理.信用社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法人資本金,集體資本金,個人資本金.有國家投資的可增設國家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是指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産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資本金.
集體資本金是指信用社歷年積累所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是指社會個人,如個體戶,城市居民,信用社內部職工等以其合法的財産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資本金.
國家資本金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以國有資産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資本金.信用社籌集的資本金,必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信用社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十條 信用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採取吸收貨幣資金的方式籌集資本金.
第十一條 向信用社投資的各方,必須按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付資本金.投資者未按合同,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信用社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的責任.
第十二條 信用社籌集的資本金,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企業風險.
第十三條 信用社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資産重估確認價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産等,記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程式轉增資本金.
第十四條 在信用社的資本金中,固定資産凈值所佔的比重不得超過50%.
第十五條 信用社的負債包括吸收的各種存款,各項借入資金,金融機構往來資金,各種應付款(包括融資租入固定資産應付款)和預收款以及其他負債.
第十六條 信用社的負債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價.
第十七條 信用社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根據應付利息的提取範圍和方法按照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計提,計入成本,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衝減應付利息.
第三章 固定資産
第十八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産可以分為經營用固定資産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産.
經營用固定資産是指直接用於經營過程和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各種固定資産.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非經營用固定資産是指不直接用於經營過程或不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固定資産.包括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物品.
第十九條 信用社固定資産按照下列項目進行分類:
(一)經營用固定資産
1房屋及建築物: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和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用房或建築物.
2運輸工具:各種汽車,摩托車,船舶等.
3電子設備:各種電子電腦,終端機及配套設備等.
4機具設備:影印機,傳真機,打字機,發電機,空調機,無線電設備,各種儀錶儀器等.
(二)非經營用固定資産
1不屬於經營用的房屋及建築物:職工宿舍,幼兒園,託兒所,食堂,浴室,理髮室以及財産屬信用社所有的培訓中心,職工學校使用的房屋等.
2不屬於經營用的機電設備:電視機,照相機,音響設備等.
3出租固定資産:指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産.
4未使用固定資産: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産:調入待安裝的固定資産;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産.
5不需用固定資産:指本信用社不需要,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産.
第二十條 信用社固定資産按下列原則計價: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産,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需改裝後才能使用的固定資産,還應加上改裝費.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産,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五)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産,按原有固定資産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産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金額計價.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按所附票據或資産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信用社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産的市價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産,按照同類固定資産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信用社購建固定資産繳納的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計入固定資産價值.
第二十一條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産進行全面盤點,清查,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二條 信用社對盤盈,盤虧,報廢,損毀的固定資産,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
信用社固定資産有償轉讓,清理,報廢,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三條 信用社發生固定資産産權轉移,兼併,清算事宜時,均應當對固定資産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信用社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五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毀損,應當將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産,並按規定提取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七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産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得衝減資本金.
(一)下列固定資産提取折舊:
1房屋和建築物;
2在用的各類設備;
3季節性停用和維修停用的設備;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二)下列固定資産不計提折舊:
1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2房屋和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産;
3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産;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
5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6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産;
7破産關停信用社的固定資産;
8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第二十八條 信用社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産,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九條 信用社應按季(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産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産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或規定的總工作臺時)計算確定.
凈殘值率一般按固定資産原值的3%-5%確定(對清理費用大於或等於殘值的,凈殘值率可從簡不計).
信用社固定資産應當採取單項或者分類提取折舊的方法,折舊年限按不低於下列規定掌握:
信用社固定資産分類折舊年限表
項 目 最低折舊年限
一,房屋及建築物 20年
二,機器,機械及其他設備 10年
三,電子設備,運輸工具,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及傢具等 5年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産的折舊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運鈔車等固定資産,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産折舊年限X100%
季折舊額=原值X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X年折舊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
1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2每台時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工作臺時數
(三)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X100%
季折舊額=凈值X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凈值X年折舊率/12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産,信用社應當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産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四)年數總和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2X(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X(折舊年限+1)X100%
季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X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X年折舊率/12
信用社可以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具體選擇折舊方法,並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報主管國稅機關批准.
第三十一條 信用社要加強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設立明細賬卡,正確,全面,及時地記錄固定資産增減變化情況,並建立健全專人負責和維修保養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信用社發生的固定資産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採用待攤的辦法,但攤銷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三條 對於信用社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修理費用進成本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固定資産修理費不含新設營業網點,應當列作遞延資産的租入固定資産改良支出.
第三十四條 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屬於固定資産的其他物品.應當比照固定資産進行管理,分類設立登記簿(卡),增加和領用都要辦理登記手續.信用社的防偽點鈔機雖然達到固定資産標準,但使用頻率高,更換頻繁,可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每年盤點不得少於一次.發現短缺,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報損的低值易耗品要登出登記簿(卡),有變價收入的要衝減"低值易耗品攤銷"賬戶.
信用社購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選擇一次攤銷或分次攤銷.分次攤銷最高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章 現金資産
第三十五條 信用社的現金資産包括庫存現金,業務週轉金,存款準備金,結算備付金,存放同業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産.
第三十六條 信用社應根據需要核定合理庫存限額,超過限額的,及時存入中國人民銀行.庫存現金必須做到賬面餘額與庫存金額相符.每日業務終了,必須認真核對賬款.嚴禁白條或其他單據抵庫,確保現金資産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信用社發生的現金資産損失,要及時處理.屬於應當由信用社報損的款項,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批准並報國稅機關備案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八條 信用社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因遲交或少交準備金而造成的罰息,以及備付金透支造成的罰款,在稅後利潤中支付.
第五章 放 款
第三十九條 信用社放款應當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發放,項目管理和監督控制制度,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時接受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信用社放款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並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息,計入當期損益.對超過原約定期限(含展期後)半年以上未收回的放款,計算應收利息,但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一條 信用社貼現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利息和手續費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 信用社發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不能到期償還,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後取得的凈收入,高於放款本金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低於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規定程式和呆賬核銷條件報批後,從提取的呆賬準備金中核銷,應收利息與實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 信用社辦理租賃業務按下列規定處理:辦理融資租賃的租賃資産以總成本計價,包括租賃資産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等.信用社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辦理經營租賃的租賃資産按原值計價,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四條 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的放款,要認真查明原因.不能按期收回的放款有擔保人的,要及時依法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因信用社工作人員過失或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損失,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信用社發生的呆賬放款要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從貸款呆賬準備金中核銷,呆賬準備金只限于核銷放款本金.
第六章 證券及投資
第四十六條 信用社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購買債券或者以貨幣資金向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投資.
信用社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購入的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長期投資是指信用社投出的不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
信用社不得在成本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購買證券和投資款,也不得擠佔應繳國家的稅金.
第四十七條 信用社的對外投資按投出時實際支付或者經評估確認的金額計價.
信用社購買有價證券,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應計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應計利息計價.應計利息作為"其他應收款"記賬.
第四十八條 信用社購入投資性證券原則上按有價證券面值和規定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但對按國家指令性計劃購買的國債,金融債券可延至結息時計入損益.
信用社中途出售投資性證券的實收款項與賬面成本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九條 信用社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的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衝減或增加債券利息收入.
第五十條 信用社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利息,計入投資收益,並按規定繳納或補繳企業所得稅.
信用社依據合同,協議規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資企業清算而收回的投資額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如為凈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凈損失,衝減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一條 信用社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信用社應按其所佔比例增加對外投資,信用社收到分來的投資收益時,相應減少對外投資.
第七章 無形資産,遞延資産及其他資産
第五十二條 信用社的無形資産是指信用社長期使用的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産,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五十三條 無形資産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産,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産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産,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産市場價格計價.
(四)自行開發並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産,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除信用社合併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確認.
第五十四條 無形資産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産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確定.
(二)法律未規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五十五條 信用社轉讓無形資産取得的凈收入,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第五十六條 信用社的遞延資産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待攤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産的改良支出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信用社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等支出.
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信用社的開辦費,應當由投資者負擔或計入固定資産成本.
信用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五十七條 信用社的其他資産是指被凍結存款,凍結物資以及涉及訴訟中的財産等.
第八章 成 本
第五十八條 信用社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各項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結算賠款支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手續費支出,各種準備金以及其他營業費用,支出等,按規定計入成本.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資金)提取的應付利息和未提應付利息的實付利息.
1計提應付利息的範圍: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2計提應付利息的時間和方法:各項存款按季計提,用月平均餘額按適用利率分檔計算提取.
(二)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指信用社參加聯行,信用社與銀行之間及同業之間資金往來所發生的利息支出.
(三)手續費支出.指信用社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給代辦儲蓄單位的手續費,按代辦儲蓄存款年平均餘額在1.2%之內控制使用.
(四)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營業及管理費用:
1業務宣傳費.指信用社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支付的費用.在營業收入的5‰以內掌握使用.
2印刷費.指印刷各種業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的費用.
3業務招待費.指信用社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交際費用.業務招待費按最高不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以內據實列支.
4電子設備運轉費.指信用社為拓展業務而購置電腦專用紙張,色帶,微機軟碟等費用.
5鈔幣運送費.指運送鈔幣所支付的租用汽車的運輸費,包裝費,搬運費,自備汽車的油料費,養路費,牌照費,以及押運人員的差旅費,保險費.
6安全防衛費.指信用社為加強對鈔幣的保管,用於營業網點安全防範購置槍支,彈藥,警棍,報警器(包括監視裝置),安裝營業網點防護門窗及櫃檯欄杆,消防用具等費用.
7保險費.指信用社財産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險費.
8郵電費.指營業用電話安裝費和月租費,長途電話費,電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等.
9訴訟費.因經濟糾紛,經法院判決由信用社承擔的訴訟費.
10公證費.指信用社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需要公證而支付的費用.
11諮詢費.指信用社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律師等所支付的費用.
12審計費.指信用社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産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13技術轉讓費.指信用社轉讓技術所支付的費用.
14研究開發費.指信用社研究開發新技術所支付的費用.
15外事費.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因業務需要出國人員的出國費用以及外賓接待費用等.
16職工工資.是指信用社在職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各種補貼.
17職工福利費.按照信用社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及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
18職工教育經費.按信用社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於職工教育方面的開支.
19工會經費.按信用社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
20勞動保護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各項勞動保護費.
21勞動保險費.指信用社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信用社職工人身保險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22待業保險費.指信用社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提取的待業保險基金.
23公雜費.指購置營業辦公用品,訂閱公用書報等費用.
24差旅費.信用社參照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確定.
25水電費.指信用社支付的水電費用.
26會議費.經批准召開的各項會議費及信用社召開非脫産人員會議所支付的伙食補助和誤工補貼.
27固定資産折舊費.指信用社按照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産折舊.
28低值易耗品攤銷.指按規定攤銷的低值易耗品.
29遞延資産攤銷.指信用社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以及信用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改良支出等.
30無形資産攤銷.指信用社購入無形資産應攤銷的費用(不包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産攤銷).
31租賃費.指信用社因開辦業務租賃的辦公用房,汽車及其他固定資産等所支付的各項租賃費用.
32修理費.指信用社固定資産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
33取暖及降溫費.指信用社及所屬營業網點等取暖和降溫所需的費用.
34綠化費.指信用社內部綠化發生的零星開支.
35董事會和理事會費.指信用社的董事會或理事會及其成員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36稅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在成本中列支的稅金.
37呆賬準備金.信用社的放款呆賬準備金自1995年起按信用社年初放款餘額8‰全額提取;從1996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準備金達到年初放款餘額的1%為止.從達到的年度起,呆賬準備金改按年初放款餘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
38投資風險準備金.信用社有投資業務的,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資餘額的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年末餘額達到上年末投資餘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信用社不計提壞賬準備金,發生的壞賬損失,直接計入其他營業支出.
39上交管理費.指信用社向上級管理部門上交的管理費.信用社上交管理費佔營業收入的比例,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其他營業支出.指信用社辦理的金融業務,發生的不屬於上述成本內容的支出.
第五十九條 信用社的業務宣傳費,委託代辦手續費和業務招待費一律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六十條 信用社需要待攤的費用,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十一條 信用社下列開支不得計入成本:
(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的支出.
(二)對外投資支出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的股息和紅利.
(三)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罰息,違約金以及贊助,捐贈支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費用.
(五)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中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條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條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為成本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營業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範圍和口徑須一致.
第九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
第六十四條 信用社的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和其他營業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信用社各項放款實收和應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是信用社及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補貼和費用補貼等.
手續費收入指信用社辦理結算業務,代理融通,委託貸款,代理髮行各類債券,股票,代辦保險等項業務獲得的手續費收入.
其他營業收入包括租賃收入,諮詢收入等.
第六十五條 信用社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及附加-成本
投資收益是指信用社購買債券的實收和應收利息及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息等.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信用社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産盤盈,出售固定資産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以及收回的已核銷呆賬損失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信用社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産盤虧和毀損報廢的凈損失,出納短款,結算賠款,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校經費支出,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營業稅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第六十六條 信用社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所得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不足的,可在5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
第六十七條 信用社利潤總額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八條 信用社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對因少交或遲交準備金的罰息和備付金透支的罰款.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原則上按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不低於5%提取.
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於職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兒園等福利設施的建設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按照章程或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分配.
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經信用社董事會或理事會批准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九條 信用社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時,以轉增後留存信用社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章 信用社清算
第七十條 信用社宣佈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信用社的財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處理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信用社的剩餘財産.
第七十一條 清算信用社的財産包括宣佈清算時信用社全部財産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産.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信用社任何財産.
第七十二條 清算財産的作價一般以賬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現收入等為依據.清算中發生的財産盤盈,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信用社清算損益.
第七十三條 信用社宣佈終止前6個月到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如有發生,信用社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産,作為清算財産入賬: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産;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産;
(三)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四)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産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五條 信用社的清算財産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及其他款項;
(三)居民儲蓄存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信用社清算後的財産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六條 信用社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理完畢後的剩餘財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十七條 信用社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報告,一併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及財務評價
第七十八條 信用社應當定期向國稅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七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信用社經營成果的綜合反映,是檢查政策,執行考核計劃完成,進行財務分析,指導業務開展的重要依據,信用社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保證各項數字的真實性.
第八十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及其附表.信用社應當按季或按年編制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報表格式由省人民銀行統一制定.
資産負債表應當列示信用社在報表日所有的各項資産,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類別與金額,資産負債表要符合資産總額等於負債總額加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係.
損益表應當充分揭示信用社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及分配情況,必須提供營業收入,成本,營業外收支,投資收益,稅款等數據.
財務狀況變動表應當揭示信用社日常經營活動所引起的財務狀況的變動和現金流動,要求反映信用社營業所得資金或營運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以及重大財務活動方面的詳細資料.
其他附表包括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産明細表,資本變動表,資金成本計算表等.
第八十一條 信用社的財務狀況説明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務經營情況,利潤實現及其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及週轉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稅金繳納情況,各項財産物資的變動情況等.
(二)某些主要項目採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産負債表編報日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信用社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信用社年度財務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後按規定期限,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一併報送主管國稅機關,人民銀行和城市信用聯社.
第八十二條 信用社應對經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一)經營狀況指標,包括流動比率,資本風險比率,固定資本比率.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産/流動負債X100%
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包括現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的各種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繳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
2資本風險比率=逾期放款/資本金X100%
3固定資本比率=固定資産凈值/資本金X100%
(二)經營成果指標,包括利潤率,資本金利潤率,成本率,費用率.
1利潤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X100%
2資本金利潤率=利潤總額/資本金X100%
3成本率=總成本/營業收入X100%
4費用率=營業費用/營業收入X100%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八十五條 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城市合作銀行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