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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系統督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4-0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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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發〔2016〕4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4-0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系統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動重點工作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2015年2月制定的《系統督查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系統督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系統督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關於×××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

       2.國家稅務總局督查組公告(模板)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

       4.督查報告(模板)

       5.督查發現問題整改臺賬(模板)

       6.系統督查專報(模板)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5日

 

  系統督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系統督查工作,科學推進工作落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加強督查工作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的系統督查。

  第三條 系統督查是指為保證黨中央和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稅務總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實及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採取適當方式,對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條 系統督查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組織安排、領導授權,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系統督查由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辦公廳應當在稅務總局監督檢查工作聯席會議的統籌下,加強與督察內審、巡視、幹部監督部門以及相關司局的協調,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復交叉,減輕基層負擔。 

 

  第二章 方式和流程 

  第六條 系統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項、實施準備、實地督查、反饋意見、總結彙報、督促整改等環節。

  第七條 督查立項。每年年初,各司局根據年度稅收工作重點任務,向辦公廳報送督查工作建議,説明需要督查的事項、對象、時間等。辦公廳進行匯總,經稅務總局監督檢查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報局領導審定後形成年度督查計劃。

  開展督查前,根據年度督查計劃和工作推進情況,辦公廳擬定督查事項、對象、時間等,報局領導批准立項。

  第八條 實施準備。辦公廳應當組織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擬定方案。會同相關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項、依據、標準、方式、對象和時間安排等。

  (二)組建督查組。會商相關司局和省稅務機關,抽調人員組成若干督查組,並確定督查組組長、聯絡員。要充分發揮督查專員庫、稅務領軍人才、專業人才庫人員作用。

  (三)開展培訓。編印督查工作手冊,分發全體督查人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講解業務政策、督查重點、方式方法、注意事項等。

  (四)下發督查通知。一般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督查單位下發督查通知(模板見附件1),告知督查事項、工作安排、督查組成員及有關要求。

  (五)發佈督查公告。按照督查工作要求,被督查單位應在辦公樓、內外網站、辦稅服務廳等顯著位置發佈稅務總局督查組公告(模板見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項、對象、時間和聯繫方式等。

  第九條 實地督查。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組成員參加。督查人員要認真做好記錄,填寫督查工作底稿(模板見附件3),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被督查單位關於督查事項的工作彙報。

  (二)召開稅務幹部和納稅人座談會,圍繞督查事項聽取意見建議。

  (三)查閱相關文件、會議紀要、稅收執法卷宗和文書等資料。

  (四)查詢稅收資訊系統有關數據、文檔。

  (五)選擇部分市、縣稅務機關,深入了解基層工作落實情況。

  (六)走訪納稅人,徵求意見建議。

  (七)對納稅人通過電話、郵件等途徑反映的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八)督查工作中發現被督查單位存在問題的,必要時可以約談相關人員,進一步了解情況。

  第十條 反饋意見。督查組與被督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總體情況作出評價,指出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推動有關問題的解決。

  第十一條 總結彙報。各督查組組長負責組織起草,形成內容詳實、觀點鮮明、建議明確的督查分報告(模板見附件4),辦公廳根據各督查組報告匯總形成總報告。

  第十二條 督促整改。針對督查發現的問題,辦公廳向被督查單位分別制發整改通知(模板見附件1),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時限及有關要求。對於普遍性問題,通知全國稅務機關進行自查整改。

  被督查單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並以正式公文(××稅函)報稅務總局辦公廳;認真整改到位,並將整改報告以正式公文(××稅發)報稅務總局。建立整改臺賬(模板見附件5),堅持對賬銷號。

  辦公廳審核匯總被督查單位的整改方案、整改報告,跟蹤整改情況,督促整改到位,將整改結果及時匯總報局領導。

  第十三條 對部分事項,可以採取文件、電話等方式開展案頭督查。

  (一)立項通知。經局領導或者辦公廳領導批准,下發督查通知,佈置督查任務。

  (二)跟蹤催辦。對需要落實和整改的事項,進行跟蹤催辦,督促被督查單位落實整改到位。

  (三)情況反饋。被督查單位按要求認真整改到位,並將整改報告以正式公文(××稅發)報稅務總局。

  (四)總結報告。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分析,報局領導。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採取暗訪的形式開展督查。對稅務機關的暗訪,可以通過拍照、錄音、錄影等留存記錄,填寫督查工作底稿;必要時暗訪人員可以公開身份,進一步核實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開展系統督查過程中,可以邀請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或通過網際網路絡對落實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稅務總局適時組織省稅務機關開展交叉督查。承擔督查任務的省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督查方案,組建督查組對被督查單位實施督查,提交督查報告。

  督查組聯絡員由稅務總局指定。

  第十七條 為確保督查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對部分單位組織開展“二次督查”。督查主要內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二)整改落實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三)尚未整改落實的問題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督查組向稅務總局負責,發現重大問題和重大線索要及時報告。督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聯絡員應當做好與被督查單位、辦公廳的溝通聯繫。

  第十九條 建立督查專員庫。稅務總局從省稅務機關甄選人員,建立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結構合理、數量適度的督查專員庫,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人員調整。

  第二十條 開展系統督查過程中,可以邀請稅務新聞媒體或其他社會新聞媒體,報道督查工作開展情況,對落實情況好的單位進行宣傳,對落實不力的典型情況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提出的意見建議,由辦公廳轉交相關司局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後予以答覆。

  第二十二條 督查工作結束後,督查組應及時將被督查單位的彙報材料、電話記錄、電子郵件、座談會記錄、工作底稿等資料整理後報辦公廳。辦公廳按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整理歸檔,不需要歸檔的資料保存2年。

  第二十三條 辦公廳編發《系統督查專報》(模板見附件6),反映稅務總局督查工作開展情況和各地督查工作經驗、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辦公廳採取培訓交流、跟班學習、交叉督查、督查調研、績效考評等方式,推動各地稅務機關加強督查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對督查中發現的先進典型單位和人員、好的經驗做法進行通報表揚。

  第二十六條 對績效考評排名前三位或督查發現問題少的單位,報局領導批准後在次年實行“免督查”。

  第二十七條 辦公廳將督查結果提交人事司,人事司將督查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幹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參考。

  第二十八條 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在績效考評中對被督查單位相應給予減分;辦公廳將督查報告轉交給相關司局,作為司局考評省稅務機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督查發現的問題,由辦公廳轉交相關司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涉及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由相應問責主體進行問責處理。

  對需要稅務總局進行問責的,由駐稅務總局紀檢組會同相關司局進一步核實情況,提出具體問責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後實施問責;對需要省以下稅務機關問責的,由省稅務機關組織提出問責意見,辦公廳匯總提請駐稅務總局紀檢組審核同意後,按程式實施問責。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 督查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反映督查情況,如實記錄問題,公正評價被督查單位,不得放寬督查標準或者隱瞞督查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督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認真落實公務接待管理辦法,不得違反各項廉政規定。

  第三十二條 督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向被督查單位洩露與督查工作有關的保密資訊;對被督查單位提供的有關資訊負保密責任;對反映問題的人員或單位資訊保密。

  第三十三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取得顯著成績的督查組和督查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督查人員對被督查單位人員或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應核實未核實、應報告未報告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秘密的督查人員,依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督查、不配合督查、拒不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整改落實不力或者瞞報、虛報整改情況以及報復刁難反映問題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系統督查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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