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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於實施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5-07-2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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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發改外資〔2025〕928號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發文日期:2025-07-07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施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措施適用以下情形: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運用未分配利潤,或者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合法分得的本外幣利潤,在中國境內投資新設企業、增資現有企業或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産份額或其他類似權益的行為,以及在中國境內投資項目的行為。

  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庫,做好項目服務保障工作。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可納入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清單,並享受相應支援政策。

  三、支援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再投資時,靈活採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體方式按照現行鼓勵支援政策執行。

  四、外商投資企業以全資方式在境內新設立的法人企業,申請辦理其母公司已經獲得的行業準入許可,對於符合基本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法優化簡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

  五、依法實施並落實相關稅收支援政策,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再投資,促進形成更多有效投資。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再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的,享受進口設備有關支援政策。

  七、外商投資企業以合法産生的外匯利潤、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開展境內再投資的,相關外匯資金可以按規定境內劃轉。

  八、在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或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手續。

  九、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所需的外方關聯股東貸款、“熊貓債”,優化管理流程,納入“綠色通道”管理。

  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創新産品和服務,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援。

  十一、推動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資訊報告試點,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部門間資訊共用,為企業享受相關支援政策提供便利。

  十二、進一步優化促進外商投資的評價方式,注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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