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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關於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12-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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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5〕18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發文日期:2005-11-09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修改第六條。六、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初定期將上年度館員名單在總局伺服器FTP://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佈,請各省、區、市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人員名單下載,作為事後檢查的核對資料。修改為“六、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關資訊下發館員名單作為事後核對材料。”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各駐外使領館、團、處: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入境攜帶的進口自用車輛(以下簡稱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免征關稅。現對館員進口自用車輛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
  二、館員是指我駐外使領館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駐港澳地區內派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我駐境外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館員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見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護照的原件和複印件。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資料審核無誤後,將《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原件、護照複印件以及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併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五、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如發生過戶或轉籍行為,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就關稅差價補徵車輛購置稅。
  六、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初定期將上年度館員名單在總局伺服器FTP://CENTRE /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佈,請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人員名單下載,作為事後檢查的核對資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執行。
  附件: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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