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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11-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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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流[2006]5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11-20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二)中“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産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産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産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第一條中“屬於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産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産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 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 廢止第一條中有關契稅的規定。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第一條第一款“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補充通知如下:
  個人繼承房屋行為的有關契稅政策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房地産交易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行為的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1.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包括繼承、遺産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産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繼承不動産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産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見附件);
  (2)屬於遺囑人處分不動産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産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3)屬於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産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産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産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規範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複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中簽字並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産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産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産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産對外銷售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徵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確定,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
  (二)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産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産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産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産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部分廢止)
  在計徵個人受贈不動産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徵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徵收。
  三、關於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後續管理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應對無償贈與不動産的納稅人分戶歸檔管理,定期將留存的公證證書複印件有關資訊與公證機關核對,保證公證證書的真實、合法性。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中的有關資訊與房管部門的贈與房産所有權轉移登記資訊進行核對,強化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的後續管理。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的營業稅納稅評估,將本期無償贈與不動産的有關數據與歷史數據(如上年同期)進行比較,出現異常情況的,要做進一步檢查和核對,對確有問題的贈與行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個人贈與不動産過程中,向受贈人收取了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但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辦理無償贈與的相關手續,沒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並進行相關處罰。
  (五)稅務機關應向房屋仲介機構做好稅法宣傳工作,使其協助做好無償贈與不動産的稅收管理工作。
  附件: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以下由贈與人(或代理人)填寫贈與人情況

姓名

      

身份證
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贈與不動産地址

      面積(㎡)

以下由受贈人填寫受贈人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與贈與人
關係





我將所擁有的不動産無償贈與,不收取任何貨幣、實物或經濟利益,該無償贈與行為是真實、合法的。

贈與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贈人聲明

我無償接受了所擁有的不動産,沒有支付任何貨幣、實物或經濟利益,該無償受贈行為是真實、合法的。


受贈人:

           年 月 日

以下由稅務機關(或徵收機關)填寫

無償贈與資料審核

契稅徵收機關

印花稅徵收機關

該資料齊全、填寫規範。符合無償贈與規定。

審核人:

       
           年 月 日

已在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

辦理人:

      年 月 日

已在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

辦理人:

             
                  年 月 日

其他説明事項





辦理人:

                                                             

  

  注:如贈與人死亡,由代理人代為填寫此表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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