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2018年第12號公告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等規定,現就契稅徵收管理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産登記由市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的,契稅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負責徵收管理;由區不動産登記部門辦理的,契稅由區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以下統稱主管稅務機關)。
二、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契稅申報,如實填寫申報表,並按有關規定提交申報資料。
個人承受住房權屬申報契稅所需提交的資料,與申報個人住房房産稅徵免認定所需資料相同的可不重復提交。
三、納稅人申報的房屋、土地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定計稅價格。
四、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契稅申報時限如下:
(一)個人承受住房權屬的,應當事先按規定辦理住房資訊查詢手續。在領取《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時辦理契稅等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交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場辦結。對申報全額繳納房産稅等按規定無需查詢住房資訊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交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場辦結有關納稅事宜。
(二)個人承受非居住房屋權屬的,以及單位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交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場辦結有關納稅事宜。
(三)單位承受房屋、土地權屬按規定可以減免契稅,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辦結契稅減免稅申請事宜。其中對契稅計稅金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減免稅申請事宜,應當在受理後60日內辦結。
五、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已申報辦理證明》,向房地産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産權屬登記。
六、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1號)第二條第(二)項有關提交“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