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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單位承受房屋、土地辦理契稅業務所需提交資料目錄(試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3-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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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財行〔2011〕3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03-30
索引號:AE9100000-2011-05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單位承受房屋、土地辦理契稅業務所需提交資料目錄(試行)》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細則等規定,為了規範契稅徵收管理,現將我局制定的《單位承受房屋、土地辦理契稅業務所需提交資料目錄(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4月1日起試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單位承受房屋、土地辦理契稅業務

所需提交資料目錄(試行)

  

  單位承受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産)辦理契稅申報時均需提交契稅納稅申報表、身份證明、購房發票(原件或複印件)。法人授權書或委託書(原件),被授權人或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單位身份證明:企業為工商營業執照;其他單位為組織機構代碼證;駐華外交機構為中國外交部門的相關證明(辦理免征契稅的提交)。

  受讓房地産需要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受讓人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費用支付憑證的複印件。

  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形的房地産權屬轉移行為提交以下資料。

  

  1.1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1.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1.2 土地出讓金支付憑證(複印件);

  1.1.3 取得土地應支付其他土地出讓費用的相關憑證(複印件,出讓合同明確需要支付拆遷、配套等其他土地出讓費用的提交)。

  1.2 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2.1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2.2 發票辦證聯(原件,承受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的提交)

  1.2.3受讓土地應支付其他出讓費用的相關憑證(複印件)。

  1.3受讓房屋建設工程

  1.3.1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3.2 房地産價格評估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1.4 房地産用途變更(涉及補繳土地出讓費用)

  1.4.1 原房地産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4.2 房地産用途變更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1.4.3 需補繳土地出讓費用的相關文件(複印件);

  1.4.4 補繳土地出讓費用的支付憑證(複印件)。

  1.5 購買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

  1.5.1 購房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6 受贈房地産

  1.6.1 經公證的贈與文書或贈與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1.7 承受抵債房地産(以房地産抵債)

  1.7.1 房地産抵債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8 取得作價投資(入股)的房地産

  1.8.1 作價投資(入股)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1.8.2 房地産價格評估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1.9 房地産被徵收、拆遷後重新承受房地産

  1.9.1 徵收、拆遷安置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1.9.2 房地産列入拆遷範圍的文件(複印件);

  1.9.3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或承租公房協議(原件)或交易中心查閱證明(原件);

  1.9.4 承受房地産合同(複印件);

  1.9.5支付土地出讓費用的憑證(原件及複印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

  1.10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

  1.10.1 政府管理部門的有關批文(複印件);

  1.10.2 承受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支付憑證(複印件)。

  1.11 機關、事業、軍事單位、社會團體承受房地産

  1.11.1 承受房地産合同(複印件);

  1.11.2 用於免稅項目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11.3 支付土地出讓費用的憑證(原件及複印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

  1.11.4 主管部門出具的採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核算辦法的證明(原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提交)。

  1.12 社會力量辦學承受房地産

  1.12.1 承受房地産合同(複印件);

  1.12.2 縣以上教育或勞動部門出具的辦學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1.12.3 房地産用於免稅項目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12.4 支付土地出讓費用的憑證(原件及複印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

  1.13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

  1.13.1 購買房屋合同(複印件,合同中明確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

  1.13.2 購買的住房為原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複印件)。

  1.14 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用於廉租住房

  1.14.1 購買房屋合同(複印件,合同中明確用於廉租住房)。

  1.15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用於公租房

  1.15.1 購買房屋合同(複印件,合同中明確用於公租房)。

  1.16 軍建離退休幹部住房及附屬設施移交地方政府

  1.16.1 部隊移交離退休幹部住房及附屬設施的批准文件及清單(複印件);

  1.16.2 軍建離退休住房的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相關管理機構簽訂的房地産權屬移交協議及移交清單(原件及複印件)。

  1.17 以房地産作價抵繳社會保險基金

  1.17.1 抵繳社會保險基金的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1.17.2 承受房地産的相關支付憑證(複印件)。

  1.18 被撤銷金融機構在清算過程中接收債務方抵債房地産

  1.18.1 機構撤銷文件(複印件);

  1.18.2 與債務人簽訂的抵債協議(複印件)。

  1.19 信達、華容、長城、東方金融資産公司取得抵債房地産

  1.19.1 資産管理公司接受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協議及房地産清單(複印件);

  1.19.2 資産管理公司與債務人簽訂的抵債協議(複印件)。

  1.20 信達、華容、長城、東方金融資産公司取得國有商業銀行房地産作為資本金

  1.20.1 財政部核定資本金的相關文件(複印件);

  1.20.2 商業銀行將資産劃轉資産管理公司的文件及清單(複印件)。

  1.21 企業改制房地産權屬轉移

  1.21.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1.2 批准或同意改制有關文件或決定(複印件);

  1.21.3 改制前後投資主體一致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21.4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2 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投資組建新公司房地産權屬轉移

  1.22.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2.2 原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證明資料(複印件);

  1.22.3 投資組建新公司的文件(複印件);

  1.22.4 新設公司股本構成證明資料(複印件);

  1.22.5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3 國有控股公司組建新公司房地産權屬轉移

  1.23.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3.2 國有控股公司股本構成證明資料(複印件);

  1.23.3 新設公司實收股本構成證明資料(複印件);

  1.23.4 批准投資組建新公司的文件(複印件);

  1.23.5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4 企業合併房地産權屬轉移

  1.24.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4.2 企業合併的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1.24.3 整體資産併入新設或存續企業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24.4 原投資主體存續的證明資料(複印件);

  1.24.5 被合併企業登出稅務登記的證明資料(複印件);

  1.24.6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5 承受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房地産

  1.25.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5.2 企業整體出售批准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1.25.3 企業整體出售協議(複印件);

  1.25.4 實際安置原企業職工比例詳細證明資料(複印件);

  1.25.5 被出售企業登出稅務登記的資料(複印件);

  1.25.6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6 承受登出、破産企業房地産

  1.26.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6.2 土地、房屋轉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26.3 企業登出、破産等有關證明資料(複印件);

  1.26.4 有關債權人的確認資料(複印件,債權人承受房地産權屬的提交);

  1.26.5 安置原企業職工比例詳細資料(複印件,非債權人承受房地産權屬的提交)。

  1.27 債轉股成立新企業房地産權屬轉移

  1.27.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7.2債轉股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1.27.3 債權轉股權的協議(複印件);

  1.27.4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8 事業單位改制房地産權屬轉移

  1.28.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28.2 事業單位改制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1.28.3 改制後企業投資主體的證明資料(複印件);

  1.28.4 安置原事業單位職工比例詳細資料(複印件,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提交);

  1.28.5 房地産價格資料(複印件)。

  1.29 灘塗圍墾取得土地使用權

  1.29.1 灘塗開發利用許可證(複印件);

  1.29.2 立項批准書(複印件);

  1.29.3 灘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

  1.30 新建房屋辦理大産證及自建自用(不涉及補繳土地出讓費用的)

  1.30.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30.2 房地産測繪報告(複印件);

  1.30.3 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合格證明(複印件)。

  1.31 權利人名稱變更

  1.31.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31.2 權利人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提交工商部門的查詢證明);

  1.31.3 股權轉讓協議(原件及複印件,股權轉讓導致企業房地産權利人變更的提交)。

  1.32 房地産分割

  1.32.1 原房地産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32.2 房地部門同意分割的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1.33 企業分立房地産權屬轉移

  1.33.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33.2 分立的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1.33.3投資主體相同的證明資料(複印件);

  1.33.4 分立企業之間資産調整證明資料(複印件)。

  1.34 國有資産行政性調整和劃轉發生房地産權屬轉移

  1.34.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34.2 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1.34.3 資産調整或劃轉的清單(複印件)。

  1.35 同一投資主體資産劃轉

  1.35.1 原房地産權證(複印件);

  1.35.2 屬於同一投資主體的有關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35.3 資産劃轉的有關協議、文件及相關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36 法院判決無效産權轉移退稅

  1.36.1 契稅退還稅款申請表(原件);

  1.36.2 法院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

  1.36.3 登出房地産登記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36.4 已繳納契稅的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1.37 辦理權證前終止房地産交易退稅

  1.37.1 契稅退還稅款申請表(原件);

  1.37.2 終止交易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37.3 已繳納契稅的憑證或契稅已申報辦理證明(原件)。

  1.38 交換房地産退稅

  1.38.1 契稅退還稅款申請表(原件);

  1.38.2 交換雙方的房地産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38.3 房地産交換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1.39 其他退稅

  1.39.1 契稅退還稅款申請表(原件);

  1.39.2 已繳納契稅的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1.39.3 與退稅理由相符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40 其他事項

  1.40.1 凡提交原件供徵收機關留存的,無需再提交複印件;只提交複印件的資料,徵收機關在核對時如有疑義,應當一次告知需要核對的原件資料。

  1.40.2 因企業改制重組等情況複雜,提交資料無法確定稅款徵免或不徵的,納稅人應當提交與申請理由相符的其他證明資料,或按徵收機關要求提交相關其他證明資料。

  以上複印件應使用A4複印紙,數量為1份。納稅人須在複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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