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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4-0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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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 (2010) 9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文日期:2010-09-29
廢止日期:2024-01-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稅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徵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産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資訊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徵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産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一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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